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风貌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风貌整治。对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破坏严重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广告、店牌店招、显示牌等户外设施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应当进行整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风貌整治方案时,应当组织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并经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风貌整治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崖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