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古墓葬、碑刻、城墙、古桥梁、古人类遗址等古迹遗址,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