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修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存情况,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续编。新保护规划生效前,原保护规划应当继续实施。

保护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