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古镇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的保护工作。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腾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