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膜使用者为个人,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