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效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