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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效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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