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效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