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