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