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