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已修改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