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