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