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已修改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