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每年重阳节、彝族火把节、彝族年等传统节日期间,举办敬老、养老、助老文化活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立孝道文化墙(长廊)。鼓励将敬老、养老、助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社会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