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