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医疗急救、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关怀服务;

(四)安全指导、巡访探视、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其他服务。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