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规范协管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协管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级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