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