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申领。

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审批部门印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