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查、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鼓励开展远程勘验、视频勘验和电子勘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