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

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