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