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环境污染事故等事项,保存环境监测记录等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