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环境污染事故等事项,保存环境监测记录等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