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一)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