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置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