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