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一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