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