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