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留检、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应急救援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辅助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