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