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