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大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涉及大景区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景区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