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