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规划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大景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设施,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因实施大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