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大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景区内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