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大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景区内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