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测绘、规划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个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