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