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