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放、验线资料等规划批后管理手续;
(三)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五)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