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