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