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察看,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