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曾随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