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曾随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建窑、取土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五)涂污、刻划等损坏遗址景观、保护标识的;

(六)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