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片区应当根据战略定位和功能划分,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推进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建设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开放创新联动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