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实行下列跨境金融结算服务:
(一)实施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措施;
(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本外币一体化账户管理体系,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市场主体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三)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四)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要求的企业,贸易收入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可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五)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可以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银行直接办理;
(六)境外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