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