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